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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行政处罚落地,投资索赔启动

  2024年8月15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永悦科技,证券代码:60387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永悦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索赔条件暂定为:2022-03-18到2023-10-11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10-12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永悦科技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永悦科技行政处罚落地,投资索赔启动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永悦科技行政处罚落地,投资索赔启动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