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 不得下放

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 不得下放

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 不得下放